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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律师大有作为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作者: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 岳琴舫
依法治国 律师大有作为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体会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对崇尚民主法制的律师是福音,也是号令。推行依法治国,律师责无旁贷。我们已经有了充分的思想观念、法治意识与专业技术储备。作为运用法律武器具有民主法治思维方式的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针上绝对是一支不可或缺、必须依靠的生力军。为了法治,我们愿意奉献,我们大有作为。
一、       完善行业规则,规范律师执业
参与推动依法治国,首先要搞好行业自身的规范管理。一支散漫的没有规则约束的执业队伍,是没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诚信执业,优质高效,让全社会认可,让党和政府信赖。律师只有在良好执业环境下通过执业发挥出了律师的职业功能,才能呈现其法治功能。律师办理每一个案件,就是一次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律师依法维权,制衡公权,纠正违法程序,避免不公正裁判,就是维护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因此,律师的法治功能是隐性的、间接的。但对促进法治的作用是巨大的。律师依法执业,就是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
二、       积极咨政辅政,推进依法行政
律师的本职职能是维权。但是律师职业特性与执业社会角色,决定了律师还有政治辅助功能,那就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咨政、辅政,促进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从粗放发展改变到科学发展,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最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律师积极参与,为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做立法与行政顾问,可以保障权力机关科学立法,保障政府民主政治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
我们已经在参与,我们正在发挥作用。不仅如此,我们要进一步参与,更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一)律师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律师立法的优势在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并且不受任何社会团体、机关组织、利益集团的干预,独立立法,省却部门与行业利益之争,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客观可操作性、科学性、规范性,立足省情、体现民意,做到立法决策与政府决策的相结合,加强改善开放性和监督性的立法,发挥法规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引导法律体系转化为法治体系。
(二)积极参与案件调解,信访接待,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的维权职责使命性、专业性及相对中立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公信力、亲和力。律师是连接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也是当事人个体利益诉求与政府利益的衔接点。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当,矛盾激化。法律是调解社会利益关系的准则。律师可以协助政府在民主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把排解决纠纷,平息冲突作为主要目标,劝导纠纷主体正确认识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和尊重对方的利益,引导纠纷主体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以平缓、低廉、简捷的方式化解纠纷。
律师参与信访,作为信访人与政府之间的润滑剂,为双方提供专业、理性的沟通平台。既可引导纠纷的解决,又可提升政府依法执政与亲民并重的形象。为法治政府建设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三)担任政府顾问,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
 党的十八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无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律师都要积极咨政、辅政。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选派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政府决策提供民主程序设定、商业风险防范、制度廉洁性评估等技术性服务。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定式,促进科学决策,依法治国。
当然,还要转变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免费享受法律服务的特权意识,树立尊重法律知识,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
三、       走向政治,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律师天然地靠近政治。正如前段所述,律师通过其执业过程完成其护法维权基本职能的同时,也在彰显其政治功能。
律师忠实履责,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可以做的更多更好。律师的用武之地不应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也不在于一般的参政议政。律师可以在更广泛的社会服务管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依据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律师的民主与法制价值还有更大的利用空间。此前中办[2010]30号文件对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实施意见,其中要求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聘任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为了落实中办30号文件,湖北省委省政府2011年8月颁发了鄂办[2011]32号文件。
执业律师拥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职业背景优势,有较强的民主与法治意识,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的职业经验。这些优势将会在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中体现出来。
为此,我们将在做好职业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贯彻落实中办30号和鄂办32号文件精神,让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知律师从政的深远意义,完善相关机制体制,建立一条律师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的流通渠道,让一部分在政治智慧与抱负,谋求政治品质改善的律师走向政坛,直接参与立法、司法和管理国家。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律师的全部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