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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作者: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8月3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五部分二十四条,前四部分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重要作用”共二十一条,每一条均明确了责任单位;第五部分为“加强组织领导”,包括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共三条。
   “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参与诉讼便利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律师行业发展保障政策、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共五条。《实施意见》开篇重点强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分别就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庭审辩护、代理权,知情权、申请权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当时安排;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人民法院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惩戒制度、完善律师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执业管理体制、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共五条。《实施意见》专门就律师会见,阅卷,庭审辩护、代理,舆论和社会活动、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等五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如律师会见时不得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物品、信息;律师不得将司法机关的案卷材料带离指定查阅地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公开案情,不得违规进行业务推广和宣传;严禁律师通过请客送礼、出借钱财等方式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同时,《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实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依法实施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对本所律师的管理责任,探索律师事务所设立专职管理合伙人;加强律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共享数据平台等一系列律师执业管理方面的改革举措。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优化律师队伍结构、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共六条。《实施意见》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方面,提出每年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党组织书记和律师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选派律师到党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培训;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确保每名律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律师诚信执业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加强业务素质建设方面,提出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战略拓展业务领域,制定律师事务所分类发展指引,引导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一专多能,引导大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专业结构多元化、业务服务一体化;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方面,提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积极推动依托律师协会组建律师行业党委,各地律师协会(行业)党组织成立党建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副书记,负责本地律师协会(行业)党建工作;在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方面,提出将律师人才培养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将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规划,将涉外律师人才引进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充分发挥律师重要作用”包括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湖北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共五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提高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率,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推动有关部门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志愿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本辖区律师每人每年至少承办2件法律援助案件,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将符合条件的涉外律师人才纳入省人才培养体系统筹考虑等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立足湖北实际,就深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必将有力推动湖北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进一步促进湖北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