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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作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答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作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请示的答复

 

聊城市公安局法制处: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作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请示,经省厅法制处、刑侦局、交管局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必要的前置条件。

1、交警部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责任比较明确,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有交通肇事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先行拘留。

2、对事故现场责任不明确,可对交通肇事人采取传唤(行政传唤)措施,在传唤12小时内进一步调查确定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有证据证明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可在立案后,对交通肇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对案情复杂,责任认定争议较大,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即不明确的,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前,不易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山东省厅法制处法律法规科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原作者: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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