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央提出了律师是中国 特色社会法律工作者的新定位。理论上、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本文从结合我国律师定位的变化,阐述中央对律师新的定位的深刻内涵,并从这一内涵出发,结合中央30号文件,探讨了律师工作新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律师定位 本质属性 发展路径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的提出,已是几年了。中办30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定位,周永康同志在2010年11月22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重点提出要深刻领会中央对律师的政治定位,强调了新的定位下的律师职责。司法部、全国律协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在律师队伍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律师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定位有了初步的认识,各项政策措施围绕这个定位逐步地颁布和实施。但在平常的工作中,笔者发现,律师队伍包括部分律师管理队伍,对律师的定位还有许多模糊和错误认识,律师的商业化的情节依然浓郁。最近笔者拜读了几篇有关律师定位的文章,只口不提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多援引西方的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法律职业主义,强调律师的职业权利,强调律师的商业价值,这些文章都是在中央提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后,以初探、思考的形式,发表于律师的主要杂志和各大律师论坛,极易造成律师队伍思想的混乱。笔者不揣冒昧,在这里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进行再思考,以期澄清错误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当前中国律师的定位,把握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规律,探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路径,进一步推动律师事业快速发展。
一、我国律师定位的嬗变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律师的定位经过3个阶段的变化,给律师工作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1980年,随着《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实施,为我国的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条例中,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定位强调了律师的国家属性。这一属性也规划出当时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路径。首先,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单位,属于其主管部门司法局的二级单位。其次,律师身份是国家干部,同公、检、法工作人员一样有国家编制,拿国家工资,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其三,律师的任务的重点在于服务国家。在律师制度重建初期,这一定位对于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吸引当时不多的法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事业,更是依赖于这一定位,依赖于国家编制的支持,才得以恢复和发展。可以说,这一定位,在当时的条件下为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越来越不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主要表现:一是律师机构、人员受编制和政府财力的限制,不能也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就是因为一个编制,很多的法律专业人才不能进入到律师队伍,失去了从事律师工作的资格,这也是一个极大地人才浪费。笔者所在的襄阳市,从1980年到1994年的14年间,市直律师所从1家发展到2家,律师队伍从5人到38人,发展是极其缓慢的。二是律师事务所僵化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律师工作的规律,限制了律师事业的发展。脱胎于行政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其管理模式同行政机构并无二致。有案子就办,没有案子就玩,不能充分发挥律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更没有主动钻研业务,扩大法律服务市场的自觉性。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市场主体,那种产生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仅服务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的律师,已远远不能满足于各种新的市场主体的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变律师的定位,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上市、资产重组、项目建设等法律服务需求不断产生,享有国家编制、拿着政府工资的律师没有见过这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也没有动力,更没有能力去提供这种法律服务,改变律师的定位、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壮大律师事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是一件迫在眉睫任务。
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的律师改革方案,要求新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体现“两不四自”特征:“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中把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到1996和2007年的《律师法》都定位了律师的商业属性,其间又稍有不同。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出台后,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普遍把律师事务所定性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只是从事一种中介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定位是完全错误的。1996年到2007年的《律师法》则把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较为准确地阐明了律师的职业特性、执业方式,把律师从市场中介中区分了出来,克服了以往对律师性质认识的不足,较好地解决了律师制度建设和律师发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强化和凸显了律师的专业属性。但这种定位比较片面,强调了律师的专业属性,并没有准确地把握律师的社会属性。
律师的商业性定位,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突出地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事业打破了机制和体制的束缚,获得了自由成长的空间。随着律师事务所“两不四自”模式的提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在我国占主导地位,襄阳市是在1995年完成了改制任务,市直所全部改制为合伙所。新的律师事务所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干部等各个岗位上进入到律师队伍,律师业呈现出蓬勃生机和空前繁荣的局面。以襄阳市为例,市直律师所从1994年3家展到2007年的13家,律师队伍由38人发展到207人。二是律师业务发展较快。以襄阳市为例,1994年,市直律师所担任法律法律顾问132家,办理各类法律案件537件。2007年,市直律师所共担任法律顾问406家,办理各类案件3124件。三是法律服务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化。1994年以前,襄阳市主要办理的是刑事案件和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比重达48.7%。2007年,刑事案件的比重降至32%,非诉讼法律事务达209件,占案件总数的20%,开拓了金融、房地产、公司、企业重组、项目建设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
律师的商业性定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不认识和改变,有可能给我国的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损害。一是律师的社会地位降低。93年律师改革后,律师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失去了编制和干部身份。先是中介人,后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定位不准,社会地位明显地降低。虽然经济收入提高,却难免有种失落感,律师们常自嘲为“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就是这种失落的表现。这种政治地位的降低,不仅相对于政法单位,甚至在社会上有可能被边缘化的危险。二是律师片面当事人的倾向严重。说白了就是,谁给钱,就给谁说话,为谁办事。弱化了律师追求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三是过度追求商业利益,导致少数律师容易在执业过程中做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常见的是,律师收了当事人超额的代理费,特别是风险代理,为求胜诉,可能出现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会出现出现做伪证的行为,李庄案的本质是李庄多收了当事人的代理费,为了达到他所承诺的目的,不得不做伪证,这不是以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能出现违法炒作的行为,湖北的邓玉娇案,也是因为北京律师的炒作,导致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使湖北的党委政府和当地的司法机关处于一个非常不利、非常难堪的境地;还有可能因满足不了当事人的要求,为了摆脱被动局面,鼓动当事人上访的问题。四是易为外部敌对势力所利用。这几年律师队伍发展较快,大量新进入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社会阅历浅、经验少、业务量低、工作生存压力大。这给了外部敌对势力以机会,他们会给律师以案源,给律师以补助,给律师以培训等等不同的形式,在律师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而律师队伍中收入较低的律师,很有可能被他们选中。五是过度追求商业利益,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声誉。笔者接待的当事人的投诉中,包打官司、滥收费、夸大事实收费、收费不开票、索要钱财等等行为屡见不鲜,虽是少数,却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加大了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不信任感,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声誉。
《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只是强调了律师专业属性和商业属性,是片面的和不完整的,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偏差。中央提出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新的定位,使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正确理解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概括了当前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定位,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基础。
1、新的定位概括了律师的政治属性。前文讲过,93年律师工作改革后,律师的社会地位不断降低,律师的各项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是一两个律师,而是整个律师界都倍感失落。这次中央对律师的重新定位,提出了律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是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其政治、历史使命同政法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分工的不同。从这一定位出发,律师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工作者,在这一前提下,有利于真正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律师界多年的梦想,我们有理由为此鼓与呼。
有了政治权利,当然要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必须拥护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是广大律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做好律师工作,保证律师业正确发展方向的政治保证。
2、新的定位概括了律师的社会属性。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当然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也只有履行了社会职责,才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所以律师的社会职责不应视为律师的负担,而是律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和2007年的律师法,只强调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没有强调其社会职责,是造成律师社会地位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律师的社会职责首先表现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其三是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责。
3、新的定位概括了律师的职业属性。“国家法律工作者”强调了律师执业活动的公权性,新的定位则强调了律师执业活动的私权性。相较于同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属性主要表现在:(l)业务性。律师的执业活动具有业务性,律师执行业务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且律师执行业务的种类与范围亦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指定。而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律师的执业活动不具有行使权力的性质,这是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2)服务性与有偿性。律师职业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律师业务的开展就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契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项重要内容则是委托人向律师支付报酬,也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是有偿的。而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活动基于法定职责及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展开,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他们的活动是行使权力,同时也是履行职责,他们和当事人并不平等,他们的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不具有有偿性。(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不仅独立于法院、检察院,而且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执业属个人劳动,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的指导,而是由律师本人自主决定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方法。此外,我国律师的执业活动亦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而法官与检察官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相对较弱,它们的活动是在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权力,不属个人劳动。
从本质上讲,律师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或担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都属于私权的范围,是公民私权的延伸,这与审判权、检察权等国家权力截然不同。
三、新定位下律师发展路径的探讨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律师事业的快速发展,是摆在每个律师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面前的任务。中央30号文件为我国律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笔者结合30号文件,探讨律师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路径。
1、逐步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律师队伍中加强党的建设。律师党建要适应律师工作的特点,以律师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党的工作。重点是以党建提高律师形象,以党建扩大律师业的社会影响,以党建推动律师业务发展。二是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为律师参政议政、政治上进步创造条件。三是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试行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体制和机制。
2、不断强化律师的社会责任。就当前形势来讲,律师应主要做好以下社会职责: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围绕“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每年都要实施一系列大事、要事。对此,律师能够发挥熟知法律的专业优势,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从事调研论证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规划、纲要制定实施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好高参,有力促进政府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这也间接实现了律师参政议政的目的。比如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连续3年列为为民办实事十大民心工程,广大律师要积极参与,做好这项工作。
参与涉法涉诉接访的方式,为构建和谐履职奉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我市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施,各种主体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并购重组、旧城拆迁改造等较大动作的局部或全局手术,相应也带来群体性上访矛盾事件等阵痛。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涉法信访案件接访解决过程,为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发挥重要作用。
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基层法治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可分割,律师做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在其中起着不或缺的作用。律师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参与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民权益的维权活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办好涉农法律援助案件。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政府实施公共管理。为进一步端正律师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市律师工作的了解率和满意率,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
通过代理和辩护,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是律师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代理、辩护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当事人教育,使代理辩护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代理、辩护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3、推动建立现代法律服务业。笔者认为,这是适应科学发展观,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根本目标。现代法律服务业,应当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制度建设和经济总量上对所在地经济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律师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笔者在浙江六和律师事所学习时,一件事印象深刻。六和所要变更执业地点时,因为税收的原因,当地政府来做工作,希望他们不要走,并表示可优惠提供新的执业地点。个人觉得,这才是律师业所要追求的目标。
建立现代法律服务业,重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对现有的合伙所进行整合重组。要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在人才、税收、管理、培训及宣传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扶持。同时,引导律师事务所将效益、规模和信誉融为一体,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采取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乃至跨区域联合等形式,促进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形成。二是要在组织形式上进行创新,发展律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型律师所的风险和收益由股东承担,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资本的注入形式也较灵活,又容易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律师所的经营,可以广泛地吸纳金融、证券、国际贸易、营销等各类专业人才加盟律师所,并促使律师所按照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品牌经营,可以最大限度的把律师所做大做强。三是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在巩固诉讼、调解、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公司、房地产等领域律师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知识产权、医疗、教育、海外并购重组、反倾销、金融衍生品等领域拓展业务,推动律师业务转型和升级,努力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四是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律师所必须打破小而全和只能开展本国业务的局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此壮大律师所的实力,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
律协公告:
